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,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,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州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。
第三条 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管理中心”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提取条件
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(以下简称“缴存人”)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二)离退休的;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四)出境定居的;
(五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(六)租赁住房的;
(七)其他符合国家和省、州规定的提取情形。
第三章 提取程序
第五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,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
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对符合提取条件的,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;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,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缴存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,不得现金支付。
第四章 提取额度
第八条 缴存人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建房、翻建、大修费用。
第九条 缴存人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。
第十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。
第十一条 缴存人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。
第十二条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。
第十三条 缴存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四条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,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,并可以处以骗取金额1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以上就是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。这个办法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、程序、额度和法律责任,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,保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。希望这个办法能对你有所帮助。